案情:2002年2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尸体侧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2年2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一份,并指定其妻钱某为受益人。2003年5月至10月间,李某与钱某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2003年11月3日晚,钱某趁李某睡觉之际企图杀害李某未遂,但造成了李某左眼永久完全失明。事后,李某持保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赔付保险金。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为李某的伤残属于受益人故意所致,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而李某则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而保险条款中关于高度残疾的定义中并不包括单目永久完全失明,故其伤残不属于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之后,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
A.乙终生
B.乙终生及其死后50年
C.2053年12月3日
D.2052年2月10日
[案情介绍]
小杨的母亲1999年3月初因多发性子宫肌瘤在医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2002年3月中旬,小杨的母亲在保险公司业务员丁某游说下,投保终身寿险及“附加重疾”和“附加短期险”,年保险费2000元付给了丁某,由丁某代填写投保内容和签字。同年4月4日,收到小杨为受益人的保单,保险金额为3万元。以后,小杨母亲继续用银行账号扣划,续付保险费至2004年。2004年7月5日,小杨母亲因患脑出血病故,投保受益人小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没有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故解除保险合同,退还2269.54元保险费。小杨于今年2月下旬起诉到法院。
洪水致损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了投保申请书的保险期限为自当年7月9日中午12时至第二年7月8日中午12时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投保中请书中关于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等栏均未填写。化工厂并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当天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开,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250多万元。
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7月10日零时至第二年7月9日24时止,保险单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其他事项做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索赔。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A.2000年12月4日
B.2001年12月4日
C.2002年1月4日
D.2002年2月4日
从一宗理赔案看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国内A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约定年适保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003年5月初,A公司就其对M国买家B公司的出口向我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OA60天50万美元。2003年5月中旬,我公司批复了该买方信用限额。2003年6月,A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期发货40万美元,并于货物出口后第3日向我公司进行了申报。买家提货后于2003年7月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于获悉买方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我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时间是2003年3月,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支付方式是20%预付款加80%0A60天,B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于2003年4月底之前支付A公司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B公司也没有将上述预付款支付给A公司。在审理买卖双方往来贸易函电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发现:A公司向B公司催讨的货款中不但包括已向我公司申报的40万美元,还包括双方以往交易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20万美元。
A.甲为其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事故发生后两年内请求保险人赔付
B.乙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2002年1月发生保险事故,甲当场遭受身体伤害,但直到2007年2月仍未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C.丙投保货物火灾保险,于2004年3月2日发生事故,到2006年3月4日才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
D.丁投保农产品保险,后于2006年2月3日发生保险事故,于2006年3月3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
试问:开证行F银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