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张某、王某、刘某三人组建一普通合伙企业。张某因家庭经济原因欠丁的债务。丁作为张某的债权人,就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不得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B.可以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C.能否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须经王、刘二人的同意
D.能否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A.不得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B.可以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C.能否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须经王、刘二人的同意
D.能否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A.孙某不是合伙人,故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B.张某应视为合伙雇佣的人员,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C.王某不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D.李某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无需负连带责任
A.张某的说法正确
B.王某的说法正确
C.李某的说法正确
D.三个人的说法都错误
A.周某要求王某承担全部债务时王某有权只负责赔偿2万元
B.周某可以要求张某和李某承担全部债务
C.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周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D.三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周某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张小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B.张小小如取得合伙人资格,其取得资格的时间为继承开始时
C.张小小如不愿成为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应向其退还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法应具有某种资格,则不具有该资格的张小小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张某、王某、李某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两位以现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李某以劳务出资,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业的财 产份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业务,月销售收入10万元。 (1)该企业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在税务管理机关登记存档。 (2)该企业在异地长期采购物资,为方便结算,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根据经营的稳定情况,决定长期保留该账户。 (3)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只设简易账。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所有销售收入均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发放、现金支取一律在一般存款户办理,导致企业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交税金1.2万元。 (4)为厂从大华公司采购材料,经申请开户银行同意,于2006年10月20日开出面值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大华公司材料款,期限3个月。大华公司于10月22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海公司,并由赵某、刘某二人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江海公司于11月8日背书转让给永昌公司。永昌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背书转让给深发公司,深发公司又将票据质押背书,为欠环海公司的3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2007年3月31日质押解除。 (5)深发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6)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代为支付票据款项,永昌公司认为该票具由赵某、刘某二人提供保证,应由保证人付款。 (7)保证人赵某认为,保证人有2人,自己只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刘某认为被保人不明确,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支付结算制度》、《税收征管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哪些资料?能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否长期保留? (2)企业对账户的管理使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设账方式是否合法?少交税金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4)银行拒绝向深发公司支付票据款,理由是否成立? (5)在拒绝付款后,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赵某、刘某代付票据款是否正确?永昌公司、赵某、刘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6)若刘某代付票据款后,刘某可以采用什么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A.不负责任
B.负连带责任
C.按其当时的出资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D.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A.张某
B.张某和有过错的第三人
C.提议委托张某的合伙人
D.全体合伙人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人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人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A.张某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张某应当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C.张某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D.张某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A.该合伙企业起了字号,在核准登记的字号中张某为合伙负责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张某为诉讼代表人、张某的诉讼行为,对李某也发生法律效力
B.吴某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吴某不能视为合伙人
C.刘某按照协议只提供技术性劳务,没有提供资金、实物,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他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该合伙组织在登记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应当按个人合伙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