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原系某县医院院长,在任院长期间,涉嫌贪污本单位财务,朱某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向
问:朱某的举报行为是否成立立功?
问:朱某的举报行为是否成立立功?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王某对处分不服,可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某县人事局提出申诉
B.王某对处分不服申请复核时,复核期间应暂停对王某的处分
C.王某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享受年终奖金
D.处分解除后,王某的原级别即自行恢复
T.对
F.错
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l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问题:
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B.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时,应当开庭审理
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
该县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项、第3项、第7条第1款、第28条第1、2、6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①被告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张某直接经济损失612.48元,返还收取的保管费200元,合计812.48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本案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A.王某
B.黄某
C.朱某
D.三人均不得当选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