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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到某家具公司选购家具,他在一套标价25万元的红木家具中的椅子上坐了一下,不料,椅子背突然向后掉落在地上,上半截处断裂。顿时,这家公司有许多人将姚某围住。公司一位负责人先是要求他出25万元买走这套家具,在姚某连声哀求下,便要他赔偿了1万元。问题:该家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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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货款案例
1998年11月20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从原告某家具公司处购买家具,总金额为56万元,原告交货后,被告给付部分货款,余欠10万元。1999年10月25日,双方就欠款10万元,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被告某水疗中心一次性向原告某家具公司支付家具款10万元,其中有7万元以实物作价形式支付,即以一台切诺基213型汽车抵家具款7万元整,另外3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汽车归原告所有,一切有关汽车的事宜均由原告负责,被告某水疗中心将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并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水疗中心保证汽车手续齐全,如有违约,对方损失由一方补偿,补偿不少于1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水疗中心将他人卖给自己的汽车交付给原告某家具公司,原告同被告在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了汽车交易手续等,发生费用1万余元。后原告持车辆档案等手续开车前往其住所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对过户、转籍登记车辆进行检索信息查询比对时,发现该车与网上被盗车辆信息相符,并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车辆的架子号有明显改动痕迹,当日将车辆扣押,并移交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后在侦察无果的情况下,准许取回被扣押车辆,原告司机到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取车,并为该队出具了收到切诺基213型车一台的收条,然后,原告司机到被扣押汽车存放地点汽车维修厂(刑事警察支队存放此处的)取车,该厂告知被扣押车辆已转至异地仓库存放和不能开动,原告司机未取回也未见到被扣押车辆,该汽车一直存放在汽车维修厂。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持车辆档案再一次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该车过户手续而被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协议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以车抵债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办理车籍手续时,只是因公安机关怀疑是盗抢车辆予以扣留,后刑警队也未破案,并已通知原告单位取车,说明此车并非被盗车辆。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甲公司承担损失,甲公司应退还周某预付订金4000元
C.由周某、甲公司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甲公司不退还订金
D.主要由甲公司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该案该如何审理?
A.由李某承担损失并补交所欠货款3000元
B.由甲商店承担损失并退还李某3000元定金
C.由李某和甲商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李某不补交货款,甲商店不退还定金
D.主要由甲商店承担损失,李某也应当适当承担损失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 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 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 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啤酒瓶自爆伤人责任案
[案情简介]
原告孔某开办个体经营的友谊商店,该店内啤酒自被告姚某的副食品批发部批发而得。2001年5月,一顾客到原告孔某处购买啤酒(由被告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原告手尚未触及酒瓶,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孔某脸被啤酒瓶炸伤。她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等计428.09元。孔某还自行到别处购买了价值282.2元的药品,其间,孔某曾到扬中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后原告以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和姚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江苏某啤酒公司应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428.09元,误工费210元(30×7天)。(2) 被告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孔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3) 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A.姚某无权要求马乙赔偿损失,因为马甲遗嘱中并未明确将厨房赠与他
B.姚某有权要求马乙赔偿损失
C.由于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所以,马乙不承担责任
D.按照民法原理,住房与附属于住房的厨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的所有权转移时,从物的所有权也转移。所以,马乙应当赔偿损失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吴明与冯玉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两个人为了结婚,贷款买了北京经济开发区某花园的一套房子。到2006年8月之前,已经交了将近20万元的房款。这套房子的发票上所列的付款人和购房贷款存折都是冯玉的名字。在此期间,吴明和冯玉为了结婚,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电器等。2006年8月,由于种种原因,吴明与冯玉决定分手。于是,房子与家具、电器的归属就成了两人的一个争议焦点。
吴明起诉称,在与冯玉恋爱期间,自己出资18.3万元购置了房产,又出资16.34万元装修了房屋,还购置了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当2006年8月两人决定分手时,冯玉换了门锁,不让吴明拿走家具和电器。因此,吴明要求冯玉返还购房款和价值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
冯玉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人的证言。冯玉陈述,自己与吴明同居一年多,合伙做生意,两人挣钱两人花,不分彼此。为结婚,冯玉还花了自己的积蓄。买房是共同贷款,装修房屋和购买家具的钱也是无法分清各自份额。另外,在两人分手后,冯玉仍交了2006年8、9月的房屋贷款。
假使吴明确实付了以上款项,他是否一定能要回自己的出资?
摘自:http://bj.house.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