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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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之规定,委托某镇政府对煽动
群众闹事、围攻镇政府办公区域的廖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镇政府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也未向其提供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的机会。该受罚人不服,表示提出申告。 请问: 1.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适当、应否撤销? 2.本案中的受罚人应当向哪一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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