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种杂粮、食用植物油,兼营烟、酒、食品、饮料、罐头食品。2007年7月取得杂粮、食和植物油含税销售收入870000元,烟、酒含税销售收入30000元,食品、饮料、罐头食品销售收入240000元,该公司2007年7月的销项税额为。
A.16545.03元
B.139319.26元
C.20884.5元
D.14133.19元
某副食品商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金瑞会计师事务所受托代理其增值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簿和凭证发现,2007年9月该企业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5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营业收入。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为68000元,其中2006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2006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2007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2007年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2007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审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价税合计为36000元,已验收入库,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230.77万元。协议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一批,购进价为30000元,已验收入库,价款已经支付,并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
(5)购进空调器1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000元,税额为680元。
(6)将购进的红枣发给本企业职工,其账面成本为10800元。
(7)向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一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000元,货款已经支付,但面粉尚未验收入库。
该商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本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结果保留整数)。
A.1080
B.1160
C.1180
D.1260
A.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339000
B.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C.贷:营业外收入300000
D.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
A.借记“应付股利”327600元
B.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80000元
C.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600元
D.借记“主营业务成本”200000元
E.贷记“库存商品”200000元
A.进货时,借:库存商品500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贷:银行存款585000
B.进货时,借:银行存款585000贷:库存商品5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C.销售商品时,借:主营业务收入650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500贷:银行存款760500
D.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760500贷:主营业务收入6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500
东方公司商品流通企业经核定为一般纳税人,1997年有关资料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9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00元;
(2)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含应收增值税款,增值税税率17%,下同)93600元,年末余额163800元;
(3)发生坏账46800元(含增值税),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不含增值税)50000元本期又收回;
(4)预收账款(货款)年初数为9000元,年末数为2000元;
(5)应收票据年初数(含增值税)为35100元,年末数(含增值税)为1170元,本年有23400元到期票据未收款而转为应收账款;
(6)收到债务人抵偿应收货款80000元及增值税13600元的存货;
(7)存货年初数500000元,年末数30000元;
(8)用存货60000元、固定资产90000元、现金240000元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9)应付账款年初数(含增值税)58500元,年末数(含增值税)163800元;
(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年初余额为零,进项税额19890元,销项税额153000元,年末余额为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年初余额5100元(贷),年末余额8210元(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以下项目: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A.5
B.15
C.50
D.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