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三岁时,由其父包办,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定了婚。到1941年封彦贵为从女儿身上多捞聘金,一面以“婚姻自主”,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2 400元暗中许给他村张某之子为妻。此时被张金才告发后,由华池县司法处撤销了后一婚约。1943年2月,封捧儿偶遇张柏,表示愿意与其结婚。但其父却在同年3月,以法币8 000元将其许给庆阳财主为妻。封捧儿暗中告知张家。张金才纠集二十多人,夜奔封家抢亲。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裁判员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并宣布张柏与封捧儿婚姻无效。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附近群众也不满意。适值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捧儿便向马专员口头上诉。 马锡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判决如下:(1)张柏与封捧儿双方皆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2)张金才等黑夜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因而判处有期徒刑,其他符合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规,处以劳役,以示警戒。 这是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试结合该案例,分析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