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共同谋杀了被保险人,则保险人( )。
A.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退还保险费
A.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退还保险费
A.正确
B.错误
A.五年
B.三年
C.二年
D.四年
A.可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B.应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C.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D.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A.受益人甲丧失受益权
B.其他受益人获得甲原应有的受益的保险金份额
C.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就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支付的保费属于()。
A趸缴保费
B首期保费
C续期保费
D自然保费
A.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
B.投保人没有过失的
C.投保人没有故意的
D.投保人及时予以更正的
[案情介绍]
罗某1998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9月份,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向保险公司索要全部保险费7300元未果,今年3月中旬,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罗某在诉状中称:保险业务员在向她宣传推销保险时,未能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致使自己不清楚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向她提供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使自己将现金价值误认为是所交保险费。按《保险法》第68条和《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第19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她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两年共交的7300元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并未曾提到退保一事,业务员在解释条款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时,原告也未曾对现金价值一词提出询问,这是导致业务员未能详细解释现金价值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手段的局限性,还没有条件为保险合同附一份现金价值表;《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并未对现金价值是否明确说明作硬性规定,说明即使未作明确说明,只要不是故意隐瞒,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依然有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没有明文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表必须附于保险合同之中。所以,根据现金价值表规定,并结合罗某的投保情况,只能退给她2723元。
法院认为,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在与罗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她提供现金价值表,致使罗某不知现金价值到底是什么,从而误解为按现金价值退还保险金,就是退还全部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与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为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造成合同条款撤销的过错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罗某一次性退还其所交的全部保险费73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