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31岁,农民。患者为早产儿,自幼体弱多病,发育迟缓,身材矮小,18岁结婚,性功能低下,阳痿早泄,至今未育(女方生殖系统功能正常)。平日头晕耳鸣,健忘,头发早秃,神疲,怕冷,腰酸膝软,稍重体力劳动则气促,大便不实,夜尿频繁,面色白,舌体瘦小、质淡红,脉沉细。此患者病在何脏腑
A.心
B.肺
C.脾
D.肝
E.肾
A.心
B.肺
C.脾
D.肝
E.肾
A、寒湿腰痛
B、湿热腰痛
C、痹证的风湿热痹
D、痹证的着痹
E、淋证的热淋
被告人刘某,男,31岁。被告人江某,女,29岁,系刘某之妻。2000年11月21日晚,杨某(女,20岁,另案处理)在刘某家卧室内,盗走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刘某为图报复,伙同其妻江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84500元,并指使李某(男,38岁,另案处理)为其作了伪证。
本案在对刘、江行为定性问题上,有以下不同意见:①诬告陷害罪。②伪证罪。③妨害作证罪。④不构成犯罪。
问:你赞同哪种意见?为什么?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他们必须先正式要求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否则无法提起诉讼
B.他们可以在当地环保部门迟迟不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以该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他们可要求该氮肥厂同时负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D.他们失去了以该厂为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的机会,因为现在已超出了诉讼时效
患者陈某,男,60岁。某年7月就诊。寐中汗出,醒来自止,五心烦热,兼午后潮热,两颧色红,口渴,舌红少苔,脉细数。
(1)本病的中医诊断、分型是什么?
(2)请阐述本病的病因病机。
(3)请写出治法、方药(方名、药名、用量)。
A、细菌性痢疾
B、伤寒
C、阿米巴痢疾
D、肠炎
E、食物中毒
被告人杨永保,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缅甸联邦国籍,小学文化,农民,住缅甸九谷市八堡。
被告人陈兴助,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龙陵县镇安镇回欢办事处麦嘎社。
被告人李春明,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缅甸国籍,住缅甸九谷市八堡26号。
199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永保、陈兴助及一女子在缅甸勐古答应帮一名毒贩运毒品到中国内地,后分别将海洛因藏于体内。毒贩又安排被告人李春明为杨永保等三人带路。第二天杨永保等四人从云南省畹町入境至芒市欲乘飞机前往内地,在飞机场时带毒品的女子不见踪影,公安人员例行安全检查时,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杨永保、陈兴助即如实交待了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从杨永保体内查获海洛因486克,从陈兴助体内查获海洛因441克。
问:如何认定杨永保、陈兴助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1)写出此患者的中医病名诊断及证型。
(2)试分析其发病的病因病机。
(3)写出治法、代表方及用药。
A.脾
B.胃
C.大肠
D.小肠
E.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