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下工程合同商定,打算1月份开挖土方80000m3,2月份开挖160000m3,合同单价均为85元/m3;打算3月份完成混凝土工程量500m3,4月份完成450m3,合同单价均为600元/m3.而至各月底,经确认的工程实际进展状况为,1月份实际开挖土方90000m3,2月份开挖180000m3,实际单价均为72元/m3;3月份和4月份实际完成的混凝土工程量均为400m3,实际单价700元/m3.到1月底,该工程的费用偏差(CV)为()万元。
A.117
B.-117
C.85
D.-85
A.117
B.-117
C.85
D.-85
合同规定2003年3月1日开工,2004年4月1日竣工,工程造价3000万元。
事件1,总包单位于2月25号进场,进行开工前准备工作,电力部门通知施工用变压器要到3月8号才能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因此要求工期顺延七天。
事件2,土方公司(分包人)在基础开挖中遇到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问题:
(1)事件1此项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
(2)事件2为此总包单位请他们向业主索赔,是否恰当?为什么?
(3)承包商不同意重新检验对吗?为什么?
(4)监理工程师重新检验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如何处理?
A.某砖混结构带形基础的土方开挖
B.某建筑物场地±30cm以外的竖向布置挖土
C.某厂房独立基础的土方开挖
D.某厂房设备基础的土方开挖
E.某框架结构人工挖孔桩的土方开挖
A.某砖混结构带形基础的土方开挖
B. 某建筑物场地±30cm以外的竖向布置挖土
C. 某厂房独立基础的土方开挖
D. 某厂房设备基础的土方开挖
E. 某框架结构人工挖孔桩的土方开挖
要求:请计算该单位应纳的印花税。
某堆石坝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坝体堆石总填筑量为72.50×104m3,溢洪道土方开挖量13.20×104m3,石方开挖量45.80×104m3(50%利用到坝体填筑),土石方松实系数换算见表14-3。粗算此工程需要( )×104m3的弃渣场。
表14-3土石方松实系数换算 | ||||
项目 | 自然方 | 松方 | 实方 | 码方 |
土方 | 1 | 1.33 | 0.85 | |
石方 | 1 | 1.53 | 1.31 | |
砂方 | 1 | 1.07 | 0.94 | |
混合料 | 1 | 1.19 | 0.88 | |
块石 | 1 | 1.75 | 1.43 | 1.67 |
A.36.1 B.59.0 C.52.6 D.41.2
施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该不该赔?
[案情简介]
1994年初,A保险公司先后承保B公司所属某广场的地下工程和主体建筑工程,包括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该广场建筑结构由三幢30层高楼、4层裙房和10米深的地下室组成。
1994年4月19日,在基坑开挖近两个月后,由于拉森钢板桩打桩引起震动,致使周边土体向坑内位移,坑底土向上隆起,造成周边建筑物及土体水平位移和垂直沉降。距基坑北侧拉森钢板桩仅0.7——1.0米处的C工厂主厂房发生墙体及地面开裂和倾斜,引起工厂电焊条流水线生产异常,产出废品。C工厂请当地建筑科学院对厂房及设备进行检测和鉴定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设备费用226万元,建筑物损失费用168万元,停产损失约50万元,合计人民币444万元。经过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此后,B公司在进行基坑围护后,仍在继续挖土。1996年3月,C工厂向法院起诉,诉讼索赔金额1650万元,同年8月又追增至231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定U大学鉴定事故原因,指定V会计师事务所对损失进行审计。经分析,本事故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1. 地质条件差。基坑土3—14米为二层灰色砂质粉土,属严重液化土层,具有产生流沙的特性。在基坑开挖中个别工程桩附近发生过管涌现象;2. 基坑围护结构方案不完善。拉森钢板桩支撑强度不足,H型钢垂直支撑不到位,影响整个支撑系统的刚度。3. 施工质量差。在C工厂厂房旁基坑挖土时,工程方先挖土后加钢板桩支撑,基坑施工顺序颠倒。钢板桩土方放坡不足,致使铜板桩上端倾斜、塌方;4. 施工管理不善。在C工厂厂房旁堆放大量钢筋等物,基坑地面负荷过重,导致拉森钢板桩弯曲变形,基坑周边土体位移;经过对相关损失进行审计、审核,A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第三者财产损失4044455元,加上各种鉴定及评估费803800元,保险公司总计支付4848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