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无需等待开证银行的通知,这份信用证是()。
A.自动循环信用证
B.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C.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D.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A.自动循环信用证
B.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C.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D.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A.议付行应取消议付,并向受益人追索已议付的5万英镑货款
B.开证行对已议付的5万英镑仍应偿付,但其余5万英镑立即失效
C.因在撤销通知到达前已部分使用,故本证仍然继续有效
A.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仍应偿付,其余5万美元立即失效
B.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拒绝偿付,并指示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
C.因撤销通知到达前已部分议付,故本证仍全部有效
D.可以不予理睬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
A.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仍应偿付,其余5万美元立即失效
B.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拒绝偿付,并指示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
C.因撤销通知到达前已部分议付,故本证仍全部有效
D.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仍应偿付,并向进口商追索已偿付的5万美元货款
A.对已办理议付的5万美元仍应偿付,其余25万美元则失效
B.可拒绝偿付已办理议付的5万美元,并指示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所议付款项
C.因撤销通知到达前,该证已被凭以办理部分议付,故该信用证不能被撤销
A.议付行应取消议付
B.议付行应执行议付
C.开证行对已议付的5万英镑,仍应偿付,但其余5万英镑立即失效
D.开证行分批执行议付
A.2020/12/25
B.2020/12/31
C.2020/12/15
D.2020/12/20
A.2020/12/20
B.2020/12/31
C.2020/12/25
D.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