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接受乙组织的委托,创作《天之骄子》剧本,在该剧创作过程中,自然人丙提供了大量资料,自然人丁进行抄写和校对。在谁为该剧本作者问题上,发生纠纷。该剧本的作者应为()。
A、甲
B、乙
C、甲丙丁
D、甲丙丁乙
A、甲
B、乙
C、甲丙丁
D、甲丙丁乙
A.甲、乙均不享有
B.由甲、乙共同享有
C.由甲一人享有
D.由乙一人享有
A.甲一人享有
B.甲、乙共同享有
C.甲、乙均不享有
D.乙一人享有
A.甲、乙均不享有
B.甲、乙共同享有
C.甲一人享有
D.乙一人享有
A.自然人
B.机构
C.法人
D.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案例]
被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做进出口皮革生意。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平方英尺,分8次完成,每次5万平方英尺。5月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5月27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1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等条款。1998年6月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特尔公司在NO.980MJH/B1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1998年7月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00美元。1998年7月15日,阿迪兰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50美元。同年9月17日,甲与阿迪兰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199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11月17日,丙与阿迪兰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1998年11月20日,阿迪兰公司向甲发货47424.25平方英尺羊皮,但甲与乙均未提货。阿迪兰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下列选项中,属于代理的情形是()。
A.甲委托乙把自己的孩子从幼儿园接回来
B.丙接受丁的委托,以丁的名义与戊签订买卖合同
C.赵某接受钱某委托,将钱某不接受缔约要求的意思表示向孙某做了回复
D.远大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宏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A.甲单位
B.乙单位
C.甲乙两单位共同拥有
D.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
A.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单位
B.专利申请权应属于乙单位
C.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两单位共同拥有
D.专利申请权归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