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适用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
A.设在中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B.中外合资产品出口企业
C.在西部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D.经济特区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A.设在中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B.中外合资产品出口企业
C.在西部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D.经济特区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A.适用25%的税率征税
B.适用15%的税率征税
C.适用10%的税率征税
D.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A.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55%
B.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C.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D.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
案例2 (合理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可节税)
某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销路好,赚钱多。1999年底该外商想再追加投资,他在聘请专业人士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和筹划以后,于2000年6月在原合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又新办了一个合资企业,让中方以土地与房屋作为投资,以缩短工程工期和节约新建企业的费用;同时,将原合资公司中的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在开发区内新组建一个为这两个合资企业服务的研发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这一筹划的实施,每年可使该外商少负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百万元。
原因何在呢?一是该外商不在原合资企业中追加投资,而是选择再新办一个合资企业,因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果在原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其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再新办一个合资企业,则可享受到“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二是新办的合资企业和研发中心选择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将研发部门从原合资企业中独立出来,建一个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是因为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研发部门开发的软件系统,产品销售时无法单独核算产品中所含软件的价值,由于软件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又无法分开核算,按规定应依产品适用的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按适用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按照独立价格卖给两个合资企业,不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购进使用该软件的两个合资企业的增值税还能得到抵扣。
分析要求:该案例采用了哪种税务筹划技术?你从中受到什么启发?
A.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B.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C.中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D.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A.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B.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
C.两税合并的核心方案在于内外资企业均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老的外资企业享有3年的过渡期照顾
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