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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商住楼工程,地下3层,地上20层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共51296m2。该工程基坑土方开挖深度15m,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制了基坑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根据题意,结合材料的内容回答下列问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规定,该工程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
A.不少于1人
B.不少于2人
C.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需理人员
D.不少于5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solist_ts.png)
A.不少于1人
B.不少于2人
C.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需理人员
D.不少于5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300万元×3%
B.250万元×3%
C.200万元×3%
D.150元×3%
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1.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要点不用验收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
A、对B、错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对影响施工项目的质量进行控制的主要因素有( )
A、人B、机械C、方法D、环境E、工序
3.热轧钢筋的力学性能检验是以同规格、同炉罐(批)号的不超过()钢筋为一批,
A、20tB、30tC、50tD、60t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浇筑时,为防止混凝土早期产生温度裂缝所采取的方法的是()
A、优先采用水化热高的水泥B、减少水泥用量;掺入适量的粉煤灰或在浇筑时投入适量的毛石C、放慢浇筑速度和减少浇筑厚度D、采用人工降温措施
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 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 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 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4) 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白产货物应缴纳何种税? (4)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 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6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1)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4)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
(2)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简述项目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管理对策的内容。
A.9
B.1.5
C.2.4
D.6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