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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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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中的死亡给付是()。

A.根据死亡原因进行增减

B.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不得有所增减

C.遵照死者遗嘱进行

D.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但可以有所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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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国目前主要的旅游保险有()几种。A旅游救助保险B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C旅客以外伤害险D住宿游客

我国目前主要的旅游保险有()几种。

A旅游救助保险

B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C旅客以外伤害险

D住宿游客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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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购买__保险。()

A.社会保险

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财产保险

D.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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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张某为其儿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张某未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什么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A.协商

B.调解

C.诉讼

D.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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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______保险合同的投保主体是以人的身体受到非故意的损害或死亡为可保利益的人。 A.人寿保险 B.人身意外伤

______保险合同的投保主体是以人的身体受到非故意的损害或死亡为可保利益的人。

A.人寿保险 B.人身意外伤害 C.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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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办理()。

A.养老保险

B. 失业保险

C. 医疗保险

D. 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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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以下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陈述,正确的是( ):①保险责任通常包括意外身故责任和残
以下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陈述,正确的是():①保险责任通常包括意外身故责任和残

以下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陈述,正确的是():①保险责任通常包括意外身故责任和残疾责任;②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不属保险责任;③因长期胃溃疡导致胃癌致使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④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保险期间结束后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仍承担保险责任。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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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信息中告知其职业是某公司综合部秘书。在公司改制中李某下岗,为生计在一保洁公司应聘了高层清洁工,在保险期内一天,李某在工作中不幸从高处坠落身亡。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该给付李某的保险金是()。

A.0元

B.50万元

C.25万元

D.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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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以下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各主要险种的陈述,不正确的是( )。A.一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期
以下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各主要险种的陈述,不正确的是()。A.一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期

以下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各主要险种的陈述,不正确的是()。

A.一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期限是针对残疾保险金给付而言的,包括等待期,一般为1天到7天不等

B.一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期限为持续给付,一旦给付开始,只要被保险人仍然残疾,给付便持续

C.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根据工程期限的长短来确定

D.建筑工程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的,保单责任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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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08年6月,项某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年12月,项某左脚被意外碰伤,进而左下肢大面积肿胀,经诊断为糖尿病二期、左足外伤及急性坏疽,当日做了左大腿中下1/3截至手术。事后王某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有不同的处理意见,其中正确的应该是()。

A.截肢的近因系糖尿病所致,而非意外事故,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B.截肢是意外伤害引起,这一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

C.糖尿病属于新介入原因,与意外碰伤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不不给付保险金

D.截肢与意外碰伤和糖尿病均有关,保险人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金额的50%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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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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