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追加吴三为当事人,一并审理后直接作出二审判决
B.另案处理吴三的诉讼案件
C.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A.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C.应当直接改判
D.必须按一审程序作出判决,并允许上诉、抗诉
A.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作出正确裁定,撤销原裁定
B.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撤销该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C.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错误的,撤销该裁定,并根据不同情况,或指令一审法院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或自行审理
D.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多次抗诉的合同纠纷案
1992年3月初,原告甲市供销社(A)与被告甲市粮管所(B)确定了购销进口复合肥60吨的合同。不久,双方便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4月中旬,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再购60吨同类肥的合同,后因被告未按合同办事,货到站后,原告拒收。4月27日,该批化肥经省化肥检验机构确定为假化肥,遂被工商机关查封。7月上旬,被告未经工商机关同意,擅自全部将假化肥以350元/吨销售给农民,造成不良后果。为此,甲市乙区工商局对被告罚款1.5万元,对原告罚款2000元,并责令被告将所销售的“进口化肥”所得款全部退回。
1992年秋,原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切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3年4月1日作出一份“原告、被告各自负担各自损失”的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0月13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 “判决处理不当”作出撤销乙区人民法院[1993]乙经字第2—2号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1994年7月28日,乙区人民法院因“无法通知被遗漏的‘第三人’(假化肥生产厂),无法查清本案全部事实”,遂依法作出(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翌年12月21日,因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甲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无须追加第三人‘广东厂家’”和“一审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应当组成合}义庭审理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6年年初,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作出要求一审法院再审的指令。1996年3月19日,乙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执行原(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同年6月,乙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又依法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撤销该院(1993)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乙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返还原告购“化肥”款3.43万元,原告付给被告差旅费631.44元。对此,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双方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再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和判决不合法,又作出(1996)甲经字第0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书,并发回重审。1997年6月24日,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乙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1994年7月28日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书,恢复本案诉讼。前不久,乙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成功,被告自愿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货款。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A.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B.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以及对一审裁判的意见。共同犯罪的案件,对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不用再进行讯问
C.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D.合议庭评议和宣判,经过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判
A.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B.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案件提起上诉
C.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D.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法院调解不成作出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判决生效后执行
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