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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企业与新加坡乙企业共同投资在北京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合同约定采取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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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
D.会议决定投资7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A.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B.合作企业合同与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前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A.2006年7月10日
B.2006年8月10日
C.2006年9月10日
D.2006年10月10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对丁的债务,则甲只能以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在星星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B.甲可以将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对丁的债务,同时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C.由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甲既不能将其分得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丁也无权在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时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D.设丁对星星食品厂负有5万元债务,则丁可以其对甲的5万元债权抵销其对星星食品厂的债务
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B.合伙企业中甲的债权人张某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皖南化学仪器厂的债
C.合伙人乙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周某不得代位行使乙在皖南化学仪器厂中的权利
D.合伙人丙负有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A、行政机关甲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乙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C、A或B任选其一,A、B都可
D、行政机关甲与乙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