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货物200000元,其中增值税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普通发票注明100000元。当月销售货物开出增值税发票10份,取得销售额200000元,开出普通发票10份,取得收入117000元,移用货物150吨用于非应税项目,每吨货物平均成本为600元,成本利率为10%。该货物适应税率为17%,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税的增值税额。
某副食品商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金瑞会计师事务所受托代理其增值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簿和凭证发现,2007年9月该企业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5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营业收入。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为68000元,其中2006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2006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2007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2007年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2007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审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价税合计为36000元,已验收入库,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230.77万元。协议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一批,购进价为30000元,已验收入库,价款已经支付,并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
(5)购进空调器1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000元,税额为680元。
(6)将购进的红枣发给本企业职工,其账面成本为10800元。
(7)向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一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000元,货款已经支付,但面粉尚未验收入库。
该商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本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结果保留整数)。
某零售商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零售业务。该商店2007年10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购进A类商品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验收入库。
(2)购进B类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商品已运抵商店,货款未付。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工艺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为106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运达商店。
(4)购入一台空调设备,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5850元。款项已付,设备已投入使用。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某商品,取得现金收入3510元,收购旧货物的金额为1170元。
(6)零售其他商品,零售金额为70200元。
已知该商店采取售价金额核算,其零售金额为含税收入。各种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7%。该商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上月留抵进项税额1200元。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商店本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某水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4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袋装水泥700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为每吨65元,另收运输装卸费1053元,货已发出。
(2)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散装水泥200吨,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为每吨60元,另收运输装卸费1404元,货款已收回。
(3)当月购进生产水泥所需设备,购进价为12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20400元。
(4)将散装水泥600吨加工成水泥板,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4000元。
(5)为生产水泥制品,当月购进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外购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4120元。
该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33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4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A.763.7万元
B.639.6万元
C.740.4万元
D.640.1万元
A.30000
B.31200
C.2934
D.26666.67
A.20000
B.23400
C.19000
D.22230
A.59300
B.50800
C.50000
D.53200
A.1.62
B.4.79
C.3.7
D.5.64
A.639.6
B.640.1
C.760.1
D.763.7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营饮食业,2007年10月份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农副产品支付货款11.30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购进轻工产品支付货款11.70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并均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以上购进的农副产品被饮食业作原材料耗用了一半,另一半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万元;以上购进的轻工产品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饮食业营业额单独核算。
要求: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