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符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规定的有()。
A.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B.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C.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D.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
A.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B.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C.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D.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
A.在美国,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税可以享受某些税收抵免
B.任何双边税收协定或英国的单边减免,都使得英国居民可以享受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抵免
C.在日本,居民纳税人在缴纳国税和地方居民税时,国外已纳税额可以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有一定的限额
D.在韩国,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税可以享受某些税收抵免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2月1日
C.2019年1月1日
D.2019年2月1日
A.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
B.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C.《税务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
D.《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
A.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需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B.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居民。
C.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A.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根据其合伙人类型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法的有关规定。
C.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D.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E.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B.“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C.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D.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属于“受益所有人”
A、“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B、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属于“受益所有人”
C、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D、申请人虽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A.来自对方国家的所有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B.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等
C.协定规定免税期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D.协定规定免税条件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A.居民纳税人在缴纳国税和地方居民税时,国外已纳税额可以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有一定的限额
B.非居民不能享受税收抵免
C.对来源于日本的红利征收的预提税不可以在居民的年纳税额中进行抵免
D.对于国内公司发放的,且预先缴纳过国税和地方居民税的红利,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