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仅限于《保险法》规定的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高龄者不可
下列哪些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特有的条款() ①不可抗辩条款;②协调给付条款;③免赔额条款;④宽限期条款;⑤不丧失价值条款;⑥体检条款
A.①④⑤
B.②③⑥
C.①②③
D.①⑤⑥
A.5
B.3
C.2
D.1
A.防止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一年或两年后对保险单提出争议
B.阻止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一年或两年后起诉保险人
C.防止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一年或两年后改变保险单条款
D.允许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一年或两年后改变保险单条款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案情简介]
2002年底,某铝塑管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载明:“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故的定义是:“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单对责任限额作了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50万元。2003年上半年,铝塑管厂生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造成某工程公司损失160万元。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160万元。
在诉讼中,工程公司和铝塑管厂主张的主要观点有二:一是铝塑管5次开裂跑水,就是发生了5次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150万元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保险事故的定义和赔偿限额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8条关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的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则相应提出抗辩:一是保险条款与保险单对“事故”和“每次事故”均作了明确定义,“同一批产品或商品”导致的产品责任事故只能视为“一次事故”。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实际是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承保当时已经对铝塑管厂经办人员进行了口头的明确说明,铝塑管厂人员当场表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完全理解并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