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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由外国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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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所谓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所谓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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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所谓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所谓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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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A.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B.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D.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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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 )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A.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B.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D.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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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中国公司P和外国公司F在中国进行合作经营,设立企业V。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P在V中获得的利润可以与其投资不对等

B.V可以经营新闻业务

C.如果V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则不得转变成其他法律形式

D.V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领导的总经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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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外商投资企业,俗称“三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种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由内地投资者(包括中国内地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俗称“三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种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由内地投资者(包括中国内地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举办的企业。()

A、错误

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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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下列各项中,(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A.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B.外国某自然人同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通过订立合作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企业

C.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D.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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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你公司从事五金、刀具国际出口业务,请你分别在“中国进出口贸易网”和“中国出口贸易网”查找出1~2条外国公司求
购五金刀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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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03年6月,上海华士公司同英国托马斯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解决。后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华士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托马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托马斯公司败诉。经查明,托马斯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财产,其财产均在英国境内,则本案的判决应当如何执行?( )

A.由华士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英国法院中请承认和执行

B.由华士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英国法院承认执行

D.由华士公司向伦敦仲裁机构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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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A它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B其代表人或代理

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

A它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

B其代表人或代理人由外国公司指定

C其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D以自己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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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

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并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以作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家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请问此纠纷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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