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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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是:()。
A.夫妻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B.双方自愿离婚
C.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D.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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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夫妻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B.双方自愿离婚
C.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D.调解无效
A.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书时起
B.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时起
C.诉讼离婚的,从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时起
D.诉讼离婚的,从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时起
E.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从宣告之日起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将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A.因上诉人死亡无法到庭参加审理,应当视为撤回上诉
B.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材料缺席判决
C.法院应当通知其女儿丙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A.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中国公民赵某(女) 与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美籍华人刘某(男) 系夫妻,2000年8月7日赵某以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决书于2000年10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