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入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入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A.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B.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C.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D.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问:丙企业是否有义务支付该笔款项,为什么?
A.票据有当然的背书性
B.甲签发己付汇票给乙,乙背书转让汇票时应通知甲,否则,甲可以不同意乙转让汇票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C.收款人甲将汇票背书转让与乙,乙将其背书转让于丙,并附记不得转让文句,丙再转让于丁,丁再转让于戊。戊遭拒付时,戊、丁不能对乙追索
D.出票人甲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时,收款人乙背书给丁,丁向付款人丙请求付款,丙可以背书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A.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因为甲、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乙、丁行使追索权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甲在出票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丙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丙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通过对丙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乙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丙银行以丁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戊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A.因为甲是被变更事项的原记载人,所以丁拒绝承兑的理由不成立
B .因为票据的记载事项任何人不得变更,所以丁拒绝承兑的理由成立
C .丙可以向乙行使票据追索权,因为丙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
D .丙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因被更改而无效’
A.甲
B.乙
C.丙
D.所有前手
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乙公司在交付给甲公司前遗失。乙公司曾于1996年8月2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区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丙银行停止支付。在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乙公司未向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乙公司后来交付给甲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丙银行于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丙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乙公司的签章。丙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甲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丙银行拒付,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如果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将如何进行处理?
A.甲
B.乙
C.丙
D.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