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代销业务 资料: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2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代销
商品代销业务
资料: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2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代销协议,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10月1日,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销售额是120000元,增值税为20400元。10月5日,A企业收到B企业按合同协议支付的款项。并假定:(1)A企业与B企业签订的代销协议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商品1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2)B企业对外售出商品,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10月1曰,A企业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并向B企业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10月5日,A企业收到B企业支付的商品代销款(已扣手续费)。
要求:登记双方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