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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不符点,以下哪一项不是开证行所必须做的()。
A、应用书信方式通知寄单行
B、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为依据
C、说明全部不符点
D、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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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用书信方式通知寄单行
B、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为依据
C、说明全部不符点
D、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拒付
A.正确
B.错误
案例 检验证书是否一定要注明检验日期?
案情
国内A公司向德国B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单据提交议付行审核后未发现不符点,于是议付行将单据寄给德国某开证行,开证行审单后,发现检验证书没有注明检验日期,遂提出拒付。
A.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
B.开证行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C.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
B.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C.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D.单据处理天数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A.加列电索条款 B.请求其他大银行加保兑
C.开证行向通知行汇交押金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