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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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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半年返还。法院根据本人申请撒销了死亡宣告。甲妻已另嫁,曾取得遗产房屋一间;甲父、甲子各分得遗产价值4000元、3000元。现甲请求返还财产。依照法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应是:()

A.甲妻之一间房屋可不返还

B.甲子之3000元中有一辆自行车,现被盗,价值200元,可不予返还

C.甲父之4000元中有一彩电,由李某以1800元购得,李某可不予返还

D.甲子之3000元应予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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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陈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甲\妻乙和两个孩子丁\丙继承,当时乙已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1万元.胎儿生后1天死亡,这1万元怎么处理?()

A.应甲继承

B.由乙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由甲\乙\丙\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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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由此发生下列后果()

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C.如甲妻再婚后未离婚,则原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D.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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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由此发生下列后果()。

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C.如甲妻再婚后未离婚,则原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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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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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地法院有管辖权? (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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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年仅4周岁之子小甲为受益人。后小甲意外夭折。甲某有妻子王某,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转继承

D.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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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同胞姐妹,因此:()
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同胞姐妹,因此:()

A、乙是丙的姑母,丙是乙的侄女

B、丁是甲的舅舅,甲是丁的外甥

C、乙是丙的舅母,丙是乙的外甥女

D、甲母与丙是表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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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从1995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1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反对。人民法院应当()

A.接受乙、丙申请,宣告甲死亡

B.驳回乙、丙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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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6万元。公司成立3个月后,吸收丁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2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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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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