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5日,茂名检验检疫局机电轻工科收到一份某纺织有限公司进口毛条的报检单。在准备检验资料的过程中,
2月26日,检验人员到该公司向负责人询问详情,并调看其保存的合同、货物调离单、提单等资料后,最终确认该批货物确实没有报检并已使用的事实。该公司违反了关于进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规定。鉴于该公司为初犯,事前没有刻意逃避检验的意向,事后能诚恳地接受批评教育,且进口腈纶原料为自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研究,茂名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办报检手续,积极协助检验人员做好所进口腈纶原料的检验工作,并作出深刻检讨。
请对本案例作出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