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但乡政府一直不给处理,李某遂于2001年6月1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6月5日依法受理后,向乡政府下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乡政府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对李某和张某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乡政府于2001年7月2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并送达给李某一份。李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县政府随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和《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告知李某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县政府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