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A.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可以请求国家工商局再复审
D.也必须服从
A.通知乙限期改正,告知其两个商标必须同时移转
B.直接接受乙的申请并予以批准
C.直接驳回乙的申请,并撤销这两个商标的注册
D.先通知乙,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乙未能在期限内改正,就书面通知乙其移转商标的申请视为放弃
A.初步审定并公告甲的商标
B.初步审定并公告乙的商标
C.要求甲、乙分别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D.如果甲、乙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均未使用该商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
A.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商标局就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B.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C.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
D.当事人对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商标局复审
A.“小绵羊”标志是甲公司先使用的,其享有在先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撤销乙公司的注册商标。
B.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撤销乙公司的“小绵羊”注册商标,因为“小绵羊”具有通用性,注册在以羊肉为主要原料的火锅店服务类商标上不具有显著性
C.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应撤销乙公司的“小绵羊”注册商标,因为甲虽然申请在先,但其申请已被驳回,不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D.乙公司的“小绵羊”注册商标不应被撤销,其取得合法有效的注册专用权,因为其在2002年申请注册时,由于其成功的经营,使“小绵羊”具备了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A.通知甲和乙送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B.同日使用的可由双方进行协商
C.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抽签决定
D.驳回甲和乙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