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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背景】某建筑公司保密工作组,针对近期保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确保施工资料安全、合理

、有效使用。根据背景资料,回答下列1~4问题。

1、合同签订后的相关文档资料立即封存,并建立保密所必备的借阅制度。

A、对

B、错

2、依据保密细则,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到()。

A、不得将机密文件带回家中或带上出入公共场所

B、不得随意谈论机密资料

C、不得私自打印、复印

D、不得将朋友带人档案室

E、不得将非涉密文件在单位内部传阅、借阅

3、依据组织机构建立的要求,确认每个工程项目应由()兼任保密责任人。

A、项目负责人

B、项目技术负责人

C、现场保卫部门负责人

D、资料员

4、施工现场纸质介质资料载体,依据施工文档安全保密要求应采取()处理方法。

A、焚毁

B、掩埋

C、封存

D、自然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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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背景材料:A学校拟建六层砖混结构办公楼,该市B建筑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承接该项施工任务,C监理公司负责监理。该办公楼建筑平面形状为L形,设计采用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墙体加设构造柱。该工程于2011年10月10日开工建设,2012年6月15日通过了竣工验收。本案例中,()是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完成的。

A.A学校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

B.A学校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正式验收

C.B建筑公司向A学校出具教学楼工程质量保修书

D.B建筑公司将相关资料交给A学校

E.C监理公司将相关资料交给A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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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第三方单位在为公司提供系统规划建设、网络安全运维、咨询服务等业务前,应对其资质、背景和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应与其签署()和(),并与其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网络安全承诺书》

A.保密协议

B.《网络安全承诺书》

C.《保密承诺书》

D.《网络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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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1983年,我国某省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一j(以下简称建筑公一J)职工李铞龙被派往科威特,参加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承

1983年,我国某省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一j(以下简称建筑公一J)职工李铞龙被派往科威特,参加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承揽的400幢楼房的建设,1985年,季锦龙在工作中,被科威特阿米瑞公司司机辛格(印度人)驾驶的保养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季锦龙死后,阿米瑞公司表示一定按照科威特现行保险条例向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偿付应得的赔偿金。国内建筑公司根据我国有关的政策给予了季锦龙的遗孀朱某等人丧葬费、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一万元。不久,科威特阿米瑞公司按照科威特保险条例的标准赔偿季锦龙的亲属7000元KD(折合¥7.6万元),此款汇至建筑公司。朱某得知此事,要求得到此项赔偿金,建筑公司拒绝给付朱某赔偿金,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返还赔偿金。对于这笔赔偿金的归属问题,建筑公司辩称,根据1986年8月28日交通部发出的《关于外派船员及劳务出租人员在国外发生病、死、伤残善后处理的通知》,这种情况“一律按国内保险条例规定办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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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栋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工程竣

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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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
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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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将保存在帧缓存中某字符掩膜相应像素值均置成背景色或背景光强,就可以擦除帧缓存中的该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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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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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人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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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新建办公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00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四层,层高4.5m,筏板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请根据背景资料,回答下列1~4题。

1.混凝土结构工程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中的子分部工程,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6个分项工程。()

A、对B、错

2.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现场提出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为()。

A、检验批B、单元工程C、分部D、分项E、单位工程

3.现场筏板基础浇筑施工采用预拌混凝土,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关于《预拌混凝土》(GB14902),说法错误的是()。

A、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定义、分类、标记、技术要求、供货量、试验方法B、适用于集中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C、不包括运送货到交货地点后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及养护D、不包括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规定

4.本项目上部主体结构针对部分大跨梁采用预应力结构,当预应力筋需要代换时,应进行专门计算,并应经()确认。

A、项目投资方B、施工单位负责人C、原设计单位D、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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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关于装修支撑费,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仅针对专营店实施装修激励,其余厅点不给予此激励

B.装修支撑费仅针对门头、背景灯箱、智慧家庭体验区价格进行补贴。公司统一引入造价公司进行评估确定价格

C.激励方式为:月发展积分*1.2

D.激励方式为:月发展积分*1.2+当月经营积分*0.4+当月行为积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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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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