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承包商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应及时通知设计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B.向甲方提出设计变更价款和工期顺延的要求。甲方如确认,则调整合同,如不同意,通知乙方就变更价格协商。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C.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2)甲方确认的时间;(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
D.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又必须进行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可按工程变更处理,也可以另行委托施工。
E.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又必须进行的工作,只做价款调整,不做工期调整。
甲,某汽车厂;乙,某省汽车齿轮。甲乙长期进行生产合作(乙为甲加工承揽齿轮)。在合作中,由甲提供坯料,每件坯料加工出两个齿轮,每个齿轮加工费为4元,在加工过程中,乙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发觉,有些尺寸稍长的坯料仔细加工每件可出三个齿轮。因此,在签订新的一年经济合同时,乙提出将“送料加工承揽”改为“购料加工承揽”,甲方同意。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坯料10万件,每件20元,共计200万元;乙向甲交付成品,每个齿轮14元,货款年终一并清结。年终结算时,乙向甲交付了25万个齿轮,甲以每个成品4元计,付给乙100万元。乙认为,按每个成品14元计,甲应付350万元,扣除坯料款200万元,甲应实付15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乙即诉至法院
B.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C.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D.工程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乙方不提出,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E.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某工程施工招标中甲方确定木材为甲供材,以1500元/m3计人工程造价,实际按甲方木材板材(25mm厚以内)购买价组成预算价格为1800元/m3,结算中定额周转木材含量为200m3,施工方从甲方领木材215m3,现场甲方签证每立方米木材下力费10元,问施工单位应退价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