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许某借款3万元人民币,陈某为保证人。后来,刘某与王某约定将其对许某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王某,该债务还附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债务。关于这一债务转移行为,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刘某移转其债务,应当取得许某的同意
B.刘某移转其债务,该债务的有关从债务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C.刘某移转其债务,若未取得陈某的书面同意,陈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在债务移转后,王某可以享有刘某对许某的抗辩权
A.刘某移转其债务,应当取得许某的同意
B.刘某移转其债务,该债务的有关从债务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C.刘某移转其债务,若未取得陈某的书面同意,陈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在债务移转后,王某可以享有刘某对许某的抗辩权
请问:(1)法院应当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本案中银行的地位是什么?它负有何种诉讼义务?
(3)如果银行在收到法院通知之后,仍将5万元存款全部支付给前来提款的刘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高某推迟要款20多天,并与梁某达成变更协议,未征得保证人甲、乙的同意,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B.刘某已退伙,高某无权要求其对该债务负责
C.应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D.由于刘某退伙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所以,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A.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
C.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闻已过
D.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A.可以请求钱某偿还9万元
B.可以请求李某、周某偿还其各自承担的 3万元
C.可以先请求钱某偿还,不足部分再向李某、周某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李某、周某偿还其各自应承担的3万元,并可同时请求钱某偿还3万元
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
张某、王某、李某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两位以现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李某以劳务出资,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业的财 产份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业务,月销售收入10万元。 (1)该企业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在税务管理机关登记存档。 (2)该企业在异地长期采购物资,为方便结算,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根据经营的稳定情况,决定长期保留该账户。 (3)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只设简易账。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所有销售收入均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发放、现金支取一律在一般存款户办理,导致企业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交税金1.2万元。 (4)为厂从大华公司采购材料,经申请开户银行同意,于2006年10月20日开出面值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大华公司材料款,期限3个月。大华公司于10月22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海公司,并由赵某、刘某二人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江海公司于11月8日背书转让给永昌公司。永昌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背书转让给深发公司,深发公司又将票据质押背书,为欠环海公司的3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2007年3月31日质押解除。 (5)深发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6)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代为支付票据款项,永昌公司认为该票具由赵某、刘某二人提供保证,应由保证人付款。 (7)保证人赵某认为,保证人有2人,自己只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刘某认为被保人不明确,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支付结算制度》、《税收征管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哪些资料?能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否长期保留? (2)企业对账户的管理使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设账方式是否合法?少交税金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4)银行拒绝向深发公司支付票据款,理由是否成立? (5)在拒绝付款后,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赵某、刘某代付票据款是否正确?永昌公司、赵某、刘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6)若刘某代付票据款后,刘某可以采用什么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A.刘某可以不支付利息
B.刘某必须支付利息1000元
C.刘某需支付银行存款利息
D.刘某需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A.10万元
B.11万元
C.13万元
D.14万元
1999年3月23日,傅某又向永新工行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偿还了3月8日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仍以刘某3.5万元存款单作质押担保,并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同年4月15日,傅某再次向永新工行借款2.8万元,期限为11个月,同时偿还3月23日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再次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傅某1999年3月23日及4月15日的两次借款,刘某均不知情。
2001年4月26日,因傅某未按期还款,永新工行遂提前支取刘某的3.5万元定期存款单的32391.10元清偿傅某所欠1999年4月15日借款本息,余款由永新工行续存并保管。同年8月,刘某得知永新工行已处置其存款偿还傅某的1999年4月15日借款后,遂拒绝领回尚余存款,并要求永新工行归还该3.5万元存款及利息,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