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借款进行债权融资存在哪些好处?
A.信用有保证
B.资金的灵活性
C.合理避免个人所得税
D.合理避免企业所得税
A.信用有保证
B.资金的灵活性
C.合理避免个人所得税
D.合理避免企业所得税
由于印花税条例没有规定股东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某公司对有关股东借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理由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只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缴纳印花税;股东借款双方无任何一方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此并不构成纳税义务。
该公司向查账的税务官员解释,而税务官员坚持认为仍需就其上述合同缴纳印花税。该官员称:企业的补税是征税行为,如企业不服可先缴纳税款,然后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24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以及,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正式书面呈报上级税务局核定。
结果基层税务局查账所撤销原来意见,通知某公司此等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请问从上述案例得到什么启发?
A.请求甲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B. 请求甲将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C. 请求甲提前还款
D. 请求甲提供补充担保
A.出售应收债权给银行,如果附有追索权,应按质押借款进行处理
B.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方式核算
C.融资租入资产按自有固定资产入账
D.售后回购交易中,如果商品售出时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应确认收入
A.按债权比例清偿
B.按债权申报顺序进行清偿
C.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终止普通清算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
请问:本案的审理是否存在错误?
A.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B.追偿债务
C.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D.对所收购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