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5
B.60
C.75
D.100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合营者应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的文件包括____。
A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B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C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D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A.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
B.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合营各方再协商确定
D.由审批机关认定
T.对
F.错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
A.经代表合伙企业出资额2/3以上的合伙人的同意
B.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经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
D.经其他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关于公司制企业,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A由于公司产权表示为股份;所以公司的所有权不易于转让
B由于公司与它的所有者分离;所以公司具有无限存续期
C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公司要承担双重纳税
E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公司只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该出资,乙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