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婚姻家庭法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犯罪嫌疑人卢某因故意伤害邵某一案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邵某提出了赔偿医药费的要求。下列选项中公安机关的正确作法有( )

A.告知邵某必须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B.可以进行调解

C.记录在案

D.告知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犯罪嫌疑人卢某因故意伤害邵某一案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拘留。县公安局依法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县公安局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认为有错误()

A.必须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立即释放

B. 可以向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

C. 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D. 复议、复核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E. .复议、复核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继续采取拘留措施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穆某因故意伤害潘某被大名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大名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下列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是()。

A.遭受盗窃的某金融机构

B.被抢劫的公民甲

C.因故意伤害导致孕妇乙流产,该流产的三个月大的胎儿

D.以上都不是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李某非法经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B.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起诉

C.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D.检察机关应当自行补充侦查一次再作决定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刘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下列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

A.张某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

B.刘某的堂兄

C.李某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D.王某想借机瓜分企业财产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判断:2009年11月7日(星期六)。某县公安局提请县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某甲。因期间届满之日11月

判断:2009年11月7日(星期六)。某县公安局提请县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某甲。因期间届满之日11月14日是周末,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于同年11月16日做出批准逮捕某甲的决定。(西南政法2010年研)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在刑事再审案件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 )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马某因故意伤害而被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马某一直想委托辩护人,在他的脑子里有这样几位人选,甲,本单位有名的“小能人”,懂法律,但半年前被法院判处管制10个月,乙,自己的一位朋友,曾因打架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年前刑满释放,现为个体户,丙,自己的一位亲戚,国家干部,丁,某法律刊物的撰稿人,因非法出版刊物而在 3个月前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0个月。在这四个人当中,能够被马某委托为辩护人的是:( )

A.可以是甲

B.可以是乙

C.可以是丙

D.可以是丁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石某是某县石家镇人,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其被监视居住期间,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A.在家中接待自己的好朋友

B.在传讯的时候因急病而未及时到案

C.托亲戚向证人送礼

D.因赶集而到另一镇,三天后才回来

点击查看答案
第11题
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