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与信用证中的内容相抵触,单据中可以增加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内容。()
只要不与信用证中的内容相抵触,单据中可以增加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内容。( )
只要不与信用证中的内容相抵触,单据中可以增加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内容。( )
农产品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有关规定,在对方船舶到达港口时即进行装运。同时船长通过外轮代理公司交来提单用纸,并通知提单上关于运费条款应填列:“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农产品公司对照信用证有关提单条款,发现信用证并未规定运费支付条款如何填列。如果按船长要求在提单上填列上述条款并不与信用证相抵触,故认为没有问题。
农产品公司在装运后向商检局申请出具Form A证书。但商检局却要求在证书中填列详细的发货人地址,不得留空。
农产品公司不得已向AB公司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并要求最终改为:“Alldocuments,except invoice and GSP Form A must not show the consigncr's(or beneficiary's)address.”但AB公司认为一定要修改的话,条件是GSP证书中的发货人一栏中必须使用虚构的地址。
农产品公司按上述信用证修改的要求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时发现GSP 证书中的地址与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不符,所以农产品公司只好又将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临时删除掉才办理了议付。单据寄到开证行,对方却又提出了单证不符:
“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 信用证规定:‘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以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发货人地址。’你提交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中表示了发货人地址,而发票中未显示地址,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 提单上表示‘Freigtl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样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已构成租船提单。根据UCP500的规定,我们不能接受租船合同提单。
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开证行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B.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C.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D.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A.允许用电子的方法签发正本单据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要求单据为经证实的、有效的、合法的、经背签的、经证明的或者有其他类似要求时,只要单据上的任何签字、符号、印章或标签在表面上看已满足这些要求,均可被接受
C.商业发票无需签署
D.银行对用电脑方式处理或表面上看是以此种方式处理的单据作为正本接受,信用证中的相反规定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