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成洗煤的,计算资源税时的计税依据为( )。
A.动用原煤的数量
B.加工成洗煤的销售量
C.加工成洗煤的数量
D.加工成洗煤后自用的数量
A.动用原煤的数量
B.加工成洗煤的销售量
C.加工成洗煤的数量
D.加工成洗煤后自用的数量
A.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计算纳税
B.液体盐移送环节不纳税,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按液体盐移送使用数量计算纳税
C.液体盐移送环节按移送使用数量为保税数量计算纳税,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不纳税
D.液体盐移送环节按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计算纳税,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再按固体盐销售数量计算纳税
A.7500
B. 5000
C. 3500
D. 10000
A.20000
B.35000
C.45000
D.60000
A.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按各个应税产品适用的税率计税
B.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未分别核算或者是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C.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分别按液体盐和固体盐适用税额计税
D.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应税产品生产开采地适用税额计税
借:固定资产 182000
贷:库存商品 144000
银行存款 38000
经查证核实,原来该企业采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品”方式销售产品(原煤)800吨,未计算缴纳资源税。
从账簿中得知,该煤矿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吨2元。已知原煤售价每吨180元,成本价每吨100元。“应交税费”明细账均无余额。
请问该企业错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