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A公司于1996年1月10日在我国申请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00837),并于同年4月30日由我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上海某汽车厂于1996年12月向我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1990年9月27日英国出版的刊物《汽车先锋》第1166号刊出的5幅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的照片,特别是其中英国某公司的同类产品小汽车外形与A公司外观设计相类似。因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属于公知范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的申请后,便于1997年1月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达A公司,要求该公司于3个月内陈述意见。A公司未加理会。同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双方在3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A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做出答复。 问题: (1)上海某汽车厂能否对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根据案情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为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发明、实用新型
E.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A、错误
B、正确
张某研究开发的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中国公民张某在工作之余从事发明创造。2010年,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为甲公司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完成后,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1年1月,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11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中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研究开发的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A、错误
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