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什么是证券的转让?
(2) 乙可否取得中大公司的股息?
1999年12月31日,公司预期在2000年中期需要购买10000000桶某等级的原油,以满足2001年生产的需要。这种等级原油的现行全球价格为每桶$14.50,但是最近其价格已经开始上升。管理人员希望将其原油的成本限制在每桶$15.75以下,于是以$2000000的成本购买了在2000年12月前任何时候以每桶$15.55的价格购买总计10000000桶原油的期权。如果购买所有的10000000桶原油,加上期权费,单位成本总计将会为每桶$15.75。
管理人员对期权价格走势进行研究发现,与时间价值有关的期权价格的变化和原油价格的改变不相关,在价格变化套期中没有多大的效果。但是,和期权价格改变有关的内含价值的变化是非常有效的套期工具。表11-5列示的是从1999年12月到2000年12月,这些期权价值中的时间价值和内含价值。
表11-5 期权价值中的时间价值和内含价值(1999年12月—2000年12月) (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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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此例中没有说明在实务中如何计算期权的时间价值。
②实施购买5000000桶原油的期权,剩余部分持有到2000年12月底出售。
③此处的价值是剩余期权出售前的价值。
2000年6月底,Friendly Chemicals Corp.实施了部分期权,购买了5000000桶原油,每桶价格$15.55,此时,全球市场价格为每桶$16.00。公司持有剩余期权直到2000年12月,以 $2100000的总价格出售,稍低于该日的名义公允价值。
2000年中期购买的存货进行了加工,成为可供销售的产品。生产中消耗了5000000桶原油,这些产品销售如表11-6所示。
表11-6 产品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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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情况,从1999年12月到2000年12月每月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2000年8月7日
B.2000年9月8日
C.2000年10月7日
D.2000年10月8日
该案中,上述各公司和人员的哪些行为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
A.离婚导致保险利益消失,该保险单失效,保险公司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B.离婚并不影响该保险单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C.离婚使得该保单从2007年9月1日起失效,保险公司只给付部分保险金
D.由于保险单已失效,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A.由于李某是一般投资者,并没有收购意图,故可以继续自由的买卖甲公司的股票
B.李某应在3日时间内向甲公司报告
C.李某应在3日时间内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D.李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lO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 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 (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中财2008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