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
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
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问: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
A.FOB
B.CIF
C.CFR
D.DDU
A.对
B.错
A.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在装运港将货物交给港口当局
C.在目的港将货物卸下船
D.在目的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人手上
A.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
C.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D.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E.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