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
B.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C.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D.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A.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内容应当密封,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送达
B.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内容应当密封,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
C.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收回部分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
D.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可以无条件地撤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B.未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
C.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D.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到现场的投标文件
E.含有补充修改内容的投标文件
A.建立了信息化管理方式
B.细化了邀请招标的条件
C.明确了招标相关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
D.完善了评标标准
E.规范了分散招标行为
A.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B.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C.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
D.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
一仪器设备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因该公司在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涉及变更实质性内容,中标结果被判无效。
在此次采购中,S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向采购部门反映:该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不同意确定S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当地采购部门调查发现,该项目评标时,S公司曾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过澄清。该公司在澄清时,把投标文件中缺少的技术要求澄清为“投标文件没有写明但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澄清有效,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
但当地财政部门认为,S公司澄清的内容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已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裁定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供应商究竟可以对哪些内容进行澄清?澄清需求到底是由评标委员会提出还是供应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