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心泵的输水系统,若维持流量不变,而改为输送密度大于水密度的液体,则离心泵的扬程( )。
A.增加
B.不变
C.减小
D.不能确定
A.增加
B.不变
C.减小
D.不能确定
在图6-12所示的电路中,若Rs由20kΩ改为200kΩ,其他参数保持不变,单端输出时的共模抑制比将提高多少?
A、 防止启动时电流过大而烧坏电机
B、离心泵出口泄漏时能及时停泵,防止更严重的泄漏
C、避免因过大的流量而引起离心泵汽蚀
D、防止因流量过大而引起离心泵的气缚
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问: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