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哪些是违法的?()
A.乙法院委托拍卖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
B.甲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为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
C.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税款5万元
D.甲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销了所欠某公司的债务8万元
A.乙法院委托拍卖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
B.甲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为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
C.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税款5万元
D.甲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销了所欠某公司的债务8万元
A.乙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
B.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
C.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税款5万元
D.甲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销了所欠某公司的债务8万元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A.债权人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欠振源公司一笔货款
B.振源公司的债务人乙得知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从振源公司的债权人手中以五折的价格购得对振源公司的一项债权
C.债权人丙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得知振源公司处于破产状态,为担保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赊购振源公司一笔货物
D.振源公司的债务人丙得知振源公司已被申请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向振源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款的到期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A.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
B.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C.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A.债务人甲公司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前的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B.乙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在受理之前 6个月内即具备破产原因,但乙公司为对外追索债务而向律师支付费用
C.丙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主要生产设备,然后向法院申请破产
D.丁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在企业困境之下仍然为自己购买高档轿车
A.甲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
B.甲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
C.甲企业营业地人民法院
D.甲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
A.乙公司的债权让步承诺失去效力
B,乙公司的债权让步仍然有效,在破产清算中不得要求受偿
C.乙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需返还
D.若乙公司在重整中的清偿比例为10%,而债权人丙的清偿比例为8%,则乙公司应待丙的清偿率达到10%以后,方可继续接受清偿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