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看守所检察干部张某,擅自将看守所在押已决犯孙某提出监室为自己打扫办公室。随后张某到外边看电视,一个小时后返回办公室,发现孙某已经不在办公室。张某随即出去寻找,后在街上找到孙某,之后,张某与孙某一起逛街。到下午3时许,孙某提出要回家去看女朋友,让张某等一下,张某稍作犹豫,但随即表示同意。孙某乘机脱逃,至今未能抓获。张某的行为构成( )。
A.玩忽职守罪
B.滥用职权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不构成犯罪
A.玩忽职守罪
B.滥用职权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不构成犯罪
A.受贿罪
B.私放在押人员罪
C.脱逃罪
D.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
请问:假如你是接受张某之父聘任的律师,将如何分析此案?
A.检察委员会
B.检察长
C.公安局长
D.看守所长
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
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
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王某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
C.张某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张某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问:被告人梁某教唆王犯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王某(20岁)、李某(19岁)、张某(17岁)、刘某(16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年4月8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5月7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年6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
下列关于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问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C.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D.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A.国家安全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