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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厂供应音响设备750台,总价款28.95万元,结算方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6月18日发出了民事裁定书,要求农行某办事处停止支付该银行承兑汇票。另一方面,乙厂也到其开户行建行某支行要求对该汇票进行贴现,建行按业务操作规程向农行某办事处查询后,发出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报单。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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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6月18日发出了民事裁定书,要求农行某办事处停止支付该银行承兑汇票。另一方面,乙厂也到其开户行建行某支行要求对该汇票进行贴现,建行按业务操作规程向农行某办事处查询后,发出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报单。
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A.2002年9月10日
B.2003年3月10日
C.2002年6月10日
D.2002年11月10日
请问:
2003年7月,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
2003年8月,丙公司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丙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甲研究院就与“A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A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丙公司已经就相同发明创造在甲研究院申请日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甲研究院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甲研究院经过调查认为,丙公司无权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A治疗仪”的发明人,在甲研究院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产品应当属于甲研究院的职务发明;第二,甲研究院实际于2002年5月就已经完成“A治疗器”的发明,而“A治疗仪”的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2003年6月,因此,“A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甲研究院就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王某在获悉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发明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以乙公司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3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无效。
问题:
A.过船舷转移
B.收到货后转移
C.甲乙公司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D.乙丙公司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A.甲厂找乙厂索款无望,把丙公司起}斥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B.甲厂找乙厂索款无望,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但享有先诉抗辩权
A.8月10日
B.8月20日
C.8月25日
D.8月30日
A.甲厂有权拒绝乙厂解除合同
B.甲厂有权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
C.甲厂应同乙厂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
D.乙厂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