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不需要参与施工管理工作。()
在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不需要参与施工管理工作。( )
在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不需要参与施工管理工作。( )
A.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等级进行评审
B.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审
C.施工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的那个单位对工程等级进行评审
D.若经质量监督机构审定不合格,责任单位需返修
A.平行承发包模式下,业主委托一个监理单位监理时,要求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较高的工程技术能力
B.平行承发包模式下,业主委托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业主进行协调
C.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下,业主分别按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的监理,有利于监理单位对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工程技资、进度、质量控制统筹考虑
D.在项目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宜委托一家监理单位监理,也可按分包合同分别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监理
C.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负责人)组织并填写、施工项目经理和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
D.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参建各方参与验收。
E.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A.第(1)和第(2)条的合同规定是正确的;第(3)条不妥,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第(4)条不妥,设计不符合规定时应报告甲方责其改正。
B.第(5)条不妥,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第(6)条妥当。
C.第(7)条不妥,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第(8)条妥当。
D.第(9)条不妥,因监理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第(10)条妥当和第(11)条妥当。
E.在招标选择承包商过程中,业主具有选择确定承包商的决定权,监理单位不具有决定权,仅有建议权。
A.总监理工程师
B.监理工程师
C.专业监理工程师
D.监理员
A.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时,发现图纸中部分设计不当,即通过计算修改了图纸中不当之处,并直接签发给施工总包单位。
B.工程定位放线时,总监理工程师指派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复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
C.分包单位在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向监理方报送了工程结算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方案审核了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签字同意进行结算。
D.竣工验收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竣工报验单属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三类表式的B类表。
E.整理了以下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包括工程进度计划、立项文件、来往函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报验申请表、竣工图纸。
B.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C.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D.工程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乙方不提出,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E.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A.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等级进行评审
B.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审
C.施工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等级进行评审
D.若经质量监督机构审定不合格,责任单位需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