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为筹建一座建材厂,以自有高级数控机床一台(价值32万元)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抵押合同于1997年3月1日签订并于3月5日办理登记;此前,马某以该机床为抵押向疏某借款3万元,抵押合同于1997年2月1日签订,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经营中,因流动资金不足,马某又以该机床为抵押分别向常某、李某各借款7万元。与常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1日签订,与李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5日签订,但这两个合同均是于1997年8月10日办理的抵押登记。由于当时建材在市场上比较紧俏,产品价格一路上扬,马某喜出望外,安排工人每日三班倒工作,机床24小时不停昼夜轰鸣,丝毫不停机保养。
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问: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
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200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飞达公司须于2000年9月1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攀宏公司在飞达公司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后的30日内一次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于同日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为了保证攀宏公司按时付款,飞达公司与攀宏公司于2000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由攀宏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该抵押合同于2000年3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飞达公司正式交货之前,攀宏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飞达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飞达公司考虑到与攀宏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即总价款减为人民币216万元,并正式回电作了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飞达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跌,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再次要求飞达公司降低价格,飞达公司拒不同意。为此,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之后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飞达公司多次与攀宏公司协商无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事项为:(1)判令攀宏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2)如果攀宏公司不能满足前项请求,即拍卖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人民法院在查证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攀宏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而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于抵押以作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2000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幢写字楼经评估实际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
根据本案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
A.合同于3月12日成立
B. 合同不成立
C. 合同于3月11日成立
D. 合同于3月22日成立
A.甲公司有权在3月1日不按合同约定付款
B.如果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则甲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C.如果合理期限内乙公司澄清其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则甲公司应当承担迟廷履行的违约责任
D.如果合理期限内乙公司没有澄清其产品质量的问题,则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A.3月15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的次日
A.宣告合同无效
B.通知B公司中止履行合同
C.请求减低价格
D.请求损害赔偿
A.乙公司虽然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要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A.3月1日
B.3月5日
C.3月10日
D.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