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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马笑的遗产已经分割,甲根据马笑的遗嘱继承了4万元现款,乙根据马笑的遗赠分得价值2万元的电脑一台,丙依法定继承分得价值10万元的公寓一套。马笑生前尚欠丁债务3万元,丁的债权应如何清偿?( )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B.乙还1万元,甲还1万元

C.甲还2万元,乙还1万元

D.丙还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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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死后留有私房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 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 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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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1950年代初期,笔名为马铁丁的作者在《长江日报》上发表的“思想杂谈”引起全国关注,该作者的真名是__()

A.陈笑雨

B.张铁夫

C.郭小川

D.陈笑雨 张铁夫 郭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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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在下面情况()出现时,马先生遗产计划的可变性将会降低。

A.遗产中没有马先生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B.马先生将部分遗产作为礼物捐赠给他人

C.马先生在遗产计划中采用了可撤销性信托条款

D.马先生采用遗嘱方式进行遗产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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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马先生选择的遗产信托的制定方式为()。A.遗嘱信托B.生命信托C.人寿保险D.赠与

马先生选择的遗产信托的制定方式为()。

A.遗嘱信托

B.生命信托

C.人寿保险

D.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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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因精神失常丧失行为能力,并在一次意外中身亡。甲的遗产应根据其遗嘱进行分割。()
甲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因精神失常丧失行为能力,并在一次意外中身亡。甲的遗产应根据其遗嘱进行分割。()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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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立有遗嘱,指定由其独子乙继承全都遗产。但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若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应适用()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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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若马先生采用赠与的方式进行遗产规划,则()。

A.会增加税收支出

B.马先生规划的财产还会出现在遗嘱条款中

C.会减少税收支出

D.去世时可以获得一大笔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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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后甲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自书遗嘱一份,将东房2间给大儿子,西房2间给小儿子。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北房1间分给女儿,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后甲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房2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去世后,甲的子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依照我国《继承法》,甲的房产应()

A.按自书遗嘱分

B.按公证遗嘱分割

C.按代书遗嘱分割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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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归侄子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的方式有()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 将遗嘱处分的财产出售

C. 将遗嘱处分的遗产赠与他人

D. 立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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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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