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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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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问:是否合同成立。
船舶碰撞事故案
[案情简介]
某年11月16日,某市水运公司1号机帆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保险,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账面价值确定为15万元。12月27日,该船在航行中与外地一轮船相撞,1号机帆船损失8万元。被撞轮船未参加保险,损失10万元。事故发生后,经航管部门裁定:1号机帆船应对这次碰撞事故负主要责任,负责赔偿80%的经济损失。于是,该水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6万元的要求,并提出了有关碰撞事故的单证和材料。
车辆维修时丢失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案情简介]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银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人保朝阳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盗抢险条款的规定赔偿北京银行因车辆在维修期间丢失索赔的保险金17.92万元。
2003年6月16日,北京银行为其分支机构滨河路支行所有的本田阿科德小型客车一辆,向人保朝阳支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中的盗抢险等险种。当日,人保朝阳支公司向北京银行签署了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04年6月18日止的车辆保险单。
2004年4月15目晚,北京银行司机将保险车辆驾至某汽车维修企业。次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接到北京银行员工报案,称该车辆被盗,北京银行向人保朝阳支公司索赔至今未果。
从一起拒赔案例浅析机损险理赔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损坏险。2003年4月,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起因是在2002年11月大修时发现有3台法国产的板式换热器损坏,因泄漏而无法使用,损坏设备在上海的一家法国公司修理。换热器使用的一个特点是越紧越漏、越漏越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前往维修厂家对受损设备进行了查勘,该标的设备大修时发现彻底损坏,确认该设备损坏是由工人不当压紧造成的,直接原因是在使用过程中多次紧固压紧螺栓。经了解,该设备从2001年12月1日起保,起保日期也出现过泄漏。
请运用国际贸易相关理论对此进行分析。
野蛮装卸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11月25日,某市五金商业公司从北京发运20套组合音响设备,价值12万元。当该公司在12月5日去当地火车站提货时,发现有7套因野蛮装卸而损坏了,损失达1.5万元,但货运部门却开具证明,让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因该公司是不足额投保,保险公司只能赔付7500余元,被保险人不能接受,告到法院。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其是否有权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A.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从一宗理赔案看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国内A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约定年适保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003年5月初,A公司就其对M国买家B公司的出口向我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OA60天50万美元。2003年5月中旬,我公司批复了该买方信用限额。2003年6月,A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期发货40万美元,并于货物出口后第3日向我公司进行了申报。买家提货后于2003年7月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于获悉买方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我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时间是2003年3月,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支付方式是20%预付款加80%0A60天,B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于2003年4月底之前支付A公司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B公司也没有将上述预付款支付给A公司。在审理买卖双方往来贸易函电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发现:A公司向B公司催讨的货款中不但包括已向我公司申报的40万美元,还包括双方以往交易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20万美元。
非受益人也可获理赔
[案情简介]
学生林某的父亲早逝,与母亲共同生活。2005年,林某的母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30年。去年12月,林某的母亲在擦玻璃的时候意外坠楼,事后经警方调查,结论为“意外死亡”。三个月后,林某由于没有经济能力始终没有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收到了银行的催款函。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房贷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指出,银行作为受益人才能提出理赔。这种情况下,小林很可能因为还不出房贷而流离失所。
飞机航拍坠毁三公司被判赔3000万
[案情简介]
2002年初,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代春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春兰公司)从欧洲进口了一架EC-135公务直升机,并负责对直升机进行执管。
自2002年5月30日起,春兰公司就对飞机进行了连续投保。前两年,由人保财险独家承保。2004年6月21日,春兰公司第三年投保,此次由三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和太保产险三家保险公司的共保比例份额依次为50%、30%、20%。次日,三家保险公司向春兰公司联合签发了飞机保险单,保险险种涉及飞机机身一切险、法定责任险。其中飞机机身为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法定责任险分项投保旅客座位险和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按飞机五座旅客座位每名旅客责任限额50万元,地面第三者责任险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2004年9月2日,浙江省宁波电视台因举办“活力宁波”宣传活动,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春兰公司租用直升机进行空中拍摄。2004年9月16日,青岛公司驾驶员夏仁杰、王春驾驶直升机,搭载宁波电视台五名航拍人员执行航拍任务。不幸的是,当天下午3时前后,飞机在宁波失事坠毁,除机尾外机身全部烧毁。机上5名航拍人员3人死亡、2人重伤;机组人员中副驾驶王春死亡,机长夏仁杰重伤。
事故发生当日,春兰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事故情况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启动理赔并预付保险金。可是,让春兰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既不作理赔,也不明确表示拒赔。针对保险公司的消极行为,2004年12月24日,春兰公司一纸诉状将三家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三家保险公司共同给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