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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张二兄弟俩因为五间位于闹市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他们的表姐刘玉要求参加诉讼,认为这五间房应当全部归其所有,刘玉是本案的()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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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在于某承典期间(至张某去世以前),本案涉及的3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张一回赎后,3间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变化?
(3)假设张一在1988年才向于某提出回赎房屋,于某可否拒绝?
(4)如果张一将房屋分给了张二、张三,张一可以对两人提出哪些请求?
如何确立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张楠(1989年出生)与张毅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张毅民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侯淑芬在199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楠被法院判决由张毅民自行抚养,夫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归侯淑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毅民所有。后张毅民经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2000年9月15日,张毅民经与自己的两个姐姐张秀荣、张秀焕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秀荣、张秀焕的赠与合同,双方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海淀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毅民、张秀荣和张秀焕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11月10日张毅民死亡。2003年8月15日,张楠、侯淑芬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毅民与张秀荣、张秀焕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中财2008年研)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A.由张三指定
B.由李四指定
C.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D.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法院认可
A.赵某只有在电力局明确拒绝后才能起诉
B.因为尚未对赵某的权益造成损害,赵某无权起诉
C.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情况紧急,赵某有权立即起诉
D.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只有在电力局60日内不履行职责时才能起诉
A.张一可以要求张二承担违约责任
B.张一可以要求张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张一的还款日期延后一个月即可
D.张二不必承担责任
主要问题是:
张侗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李莉要求分割产权。张侗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所有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所权证。
A.张剑刚应当给予李丽适当经济帮助
B.张剑刚可以给予李丽适当经济帮助
C.因为离婚时已经分割了财产,所以张剑刚没有义务给予李丽适当帮助
D.因为离婚时已经分割了财产,所以张剑刚不应当给予李丽适当帮助